国外食品安全立法现状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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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食品安全立法,由于其规定的内容庞杂(食品种类繁多、生产工艺复杂、技术标准详尽),无一例外地导致相关法律法规数量众多、条文冗长,因此往往被认为体系十分复杂。但是综观各国食品安全立法,就其内容选择和体例编排而言,基本上都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内容选择
1.单独立法
在内容选择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食品安全法都是采取单独立法的模式,即仅在立法中规定食品以及其他与食品紧密相关的事物,如饲料、农兽药、食品包装、食品机械等等。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国家以日本为典型,日本在其《食品安全法》中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律中所指的“食品”是指所有的饮品、食品,不包括药事法规定的医药品及与医药相关的产品。这就将与食品没有直接关系的其他产品明确地排除在外,这种立法模式严格地区分了食品与其它同层次产品,如药品和化妆品等的界限,通过单独立法的方式专门规定了仅与食品相关的内容,具有极强的针对性。
2.混合立法
另外也有一部分国家的食品安全法采取的是混合立法模式,即将食品、药品、化妆品甚至日用品的内容用一部法律网罗。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和德国,美国食品安全法体系中重要的一部法律就是《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而德国长期以来实施的食品安全基本法也是《食品和日用品法》(直到2006年1月被新的法律所替代,且合并立法趋势进一步加强)。在这两部法律中,一部分都是关于这些产品的一般性规定,然后才分章规定各个具体产品的一些特有规定。这种立法模式将与食品相类似的、处于同一层次的其它产品的内容安排在一部法律之中,既规定了它们的共性,又突出了特性,其主要的意义可能还在于很大的节约了立法成本。
(二)体例编排
1.分散立法
分散立法体例,是指根据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种类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分别制定食品安全法规的立法模式。采用此种立法体例的国家主要以美国为代表。比如,美国的食品安全法规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及其配套法规,其内容包含了掺假食品、食品添加剂、营养补充剂、食品标识等与食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的监管;另一方面是《肉类检验法》、《禽类检验法》和《蛋产品检验法》等规范不同种类食品的单行法令。
这种立法体例的优势在于,通过具体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别立法,能就某一特定事项分门别类作出针对性极强的专门规定,并相应地由不同的机构负责执法监督和解释,适用法律相对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