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食品安全立法现状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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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持食品行业、消费者和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之间的微妙关系,在食品安全立法初期,美国不断制定和修改法律来达到这一平衡。通过初的两个法案,国会将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交给了农业部(主要是因为当时农业部雇有兽医专家能够识别生病的动物并防止其进入食品供应体系)。因为侧重点不同,农业部将监管的权力分给了两个不同的下属机构:《肉类检查法》的执行权交给了畜牧工业局(BureauofPasturageIndustry),《纯净食品和药品法》的执行交给了化学局(BureauofChemistry)。这种权力的划分形成了两套并行的管理和责任系统并一直延续到今天。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正是因为化学局能够对当时食品、药品中掺假的成分进行化学检验,从而解决当时食品、药品安全大的隐患,所以二者混合立法的模式就确立下来,甚至在1937美国国会颁布的新法《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ood,DrugandCosmeticAct)中,更将化妆品的内容混合在一起,充分发挥了化学局的职能。
另一方面,由于食品行业和农业部千丝万缕的利益纠葛,几任部长先后因食品安全问题下台。为形成权力制衡,化学局从农业部分离出来,改名为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并入卫生部承担了执行《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职能,从而终形成了卫生部与农业部并列执行两部食品安全法律的局面,这便是美国分散立法模式形成的根本原因。
(二)欧盟食品安全立法模式的成因
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典型的统一立法体例的模式。虽然,欧盟各国原先都有本国的一套食品安全法,欧盟层面也颁布了一些关于具体方面的食品安全法令,但很长时间并没有制订统一的食品安全法律。直到2002年1月28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颁布了第178/2002号法令,即通常所称《欧盟通用食品法》,并建立“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EuropeanFoodSafetyity,EFSA)”,其后几经修订,终于2005年2月欧盟委员会提交《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经欧洲议会审议并通过,确定欧盟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食品安全法令,终形成了统一的欧盟食品安全法框架。
究其原因,随着欧盟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深,欧盟内部市场的不断扩大;加之欧盟东扩后,更多贫困、落后的新成员国入盟,对于欧盟而言增加了对成员国之间进行食品安全管理与协调的难度;对新成员国则意味着要在统一的欧盟政策框架下寻求发展,包括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等;同时,更多小规模农场的出现加大了欧盟食品安全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了食品安全管理的难度。尤其在进入21世纪后,欧洲各国频频爆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困扰着欧盟当局,农民损失惨重,消费者失去信心。为缓解压力,增加农产品出口,减少贸易损失,欧盟认识到需要在提高食品安全方面进一步做出努力,从根本上扭转这种被动局面。[HB火博体育机械摘编]
2008年12月21日